本文感謝香港跨性別資源中心同意轉載

歧視情況

我們從跨性別人士的第一身經歷中看見,香港在這二、三十年間對變性人的接納程
度都有很大的改變,而跨性別這個詞語或概念,都是在近年才被引入本港。在此前
對於男穿女裝,都好多時被冠以變態的名號,或稱為「人妖」,不然就被認為有犯
罪的意圖,反而女穿男裝,似乎一直都沒有太大的問題。
 
但由於真正能夠以一個跨性別的身份出現,去面對各方面情況的機會都不多,又由
於群體的可見度低,坊間亦很少收到有關的歧視的投訴個案,所以都未能有效地分
析到現時的歧視情況。

從群體的經驗得知,在服務性行業中對跨性別人士的歧視情況都有所改善,而比較
嚴重的範圍是在工作間內、求職時、教會、部份娛樂場所、入境問題、拘留及監禁
等等,多會遇到不愉快的經歷。

法律保障

現時本港沒有法例保障跨性別人士,性別歧視條例中亦不包括此等情況,只有被判
別為「性別認同障礙」的變性人士,因為被列於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簡稱 DSM 或
稱為 精神病學名冊)之中,才能引用殘疾歧視條例加以保障,但此名冊亦同時帶有
另一層的歧視意味,所以一般都不喜歡引用此法例去處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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