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置的靈魂-從醫療與法律的面向探討變性人的權益

壹、前言

 「她」 ,從小就愛做菜、 縫紉; 「她」 從小就是心思細膩、 嬌小溫柔; 「她」 , 從小就發現,自己心理與生理擁有許多的矛盾。 「她」 是變性慾症的大學生 小光。小光自幼就認為自己是女生,小學時一直不可思議為什麼自己長著 男生的東西,中學時很討厭別人把自己當成男生,但礙於家人感受一直 隱忍。直到大學在外租屋,就開始化妝及著女裝,即便被家人責罵,小光 的內心仍深覺自己是「女人」。 小光決定要做變性手術,醫生建議在手術前最好能獲家人支持,但 小光 沒有勇氣坦承告訴家人。直到小光遇到一樣有變性慾症的音樂家凜,在與 凜的相處下,小光獲得了勇氣,終於決定要說服父親。在一連串的事件和 家族內親人意見不合中,小光說服了當初最反對的父親,在親權與自主 權的衝突間獲得權衡,小光決定要實現 「為己而生」 的願望。

【日劇 《為己而 生(私が私であるために)》】 「錯置的靈魂」 鮮活地道出變性慾者矛盾身體的感受。 在上述故事中也表現了變 性慾者在社會化過程中的角色衝突與內心掙扎,也體現其情感支持系統的缺乏。 面對變性人,有些人會產生質疑,認為現代社會已漸漸打破性別二分的藩籬, 為什麼還要堅持變性?而花錢易性做人的意義何在?這樣的質疑或以異樣眼光 來看變性人,不是社會沒有愛,而是社會對於變性人的認知不足,性別多元平 等的觀念也不夠,所以連帶影響到制度上沒辦法照顧這群社會邊緣人。 現代的醫療技術能夠幫助變性慾者打造符合靈魂的外觀與感受,讓其體現表皮 自我(skin ego)的認同,做真正的自己。 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性別」 「 ,本文 將從醫療與法律的面向,探討變性人的權益。

貳、定義

 變性慾症(Transsexualism,TS)是指患者處於心理性別和生理上性別相衝突的 狀態,意即患者持續對自己生物性別感到不舒服,相信自己屬於另一性別,強 烈希望自己以另一性別身分生活,或被當成另一性別來對待,甚至尋求改變自 己外觀或生殖器。 我國變性手術醫師方榮煌進一步解釋,變性慾有三個特徵,第一、對自己性器 官感到厭惡;第二、 其想盡辦法也要除去自己既有的性器官,因這些是最顯現出 來的性徵代表;第三、 終其一生都不會打斷此念頭,且持續想辦法要改變生理性 別。當上述三個條件都具備,才能稱為變性慾者。

参、發生原因

變性慾症成因至今尚無一明確結論,醫界爭執變性慾症的病因時,大致分為 先天和後天兩派主張。 歸納來說,從心理、 生理、 環境等層面都曾被認為是可能的 病因,以下敘述之。

 1. 遺傳因素的影響:有研究指出可能與先天遺傳基因的位置錯誤或異常有關。 而在 2008 年 10 月 27 日澳洲科學家在迄今所做最大規模研究中,發現變性 可能與調節男性荷爾蒙睪酮素受體(AR)基因有關。

2. 荷爾蒙分泌不足或異常: 大腦中的性別中樞受到錯誤荷爾蒙(包括腦中睪丸 酮及腦下垂體黃體激素)影響。

3. 環境或教養因素:家庭是兒童社會化的重要場域,故親子間互動關係、父母 管教方式、父母角色與情緒表達等,皆會對子女性別認同產生重大影響。

4. 文化因素:文化影響人們的交往行為與思維方式,具潛移默化之效。國外研 究顯示,同性戀者遭遇迫害愈大的地區,變性慾症的統計數字亦會相對增加, 又長期重男輕女的社會(如台灣)往往也有可能是形成次發性變性慾者的溫床。

 肆、治療方式

變性慾症的認定牽涉到許多層面,故在治療方法上較難形成一致的處理原則。 實務上針對此類患者,精神科醫師會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於 1994 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IV)》 診斷為性別認同疾患(即 「變性慾 ),並排除其他診斷。 其後,視個案的情況進行心理治療或家族治療,協助家 人與患者共同度過並降低家庭衝突與心結。 此外亦依個案需求而決定是否進行真 實生活體驗(Real life experience)、荷爾蒙治療(Hormone Therapy),及實施變性手 術(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SRS)。以下針對「變性手術」做一簡單介紹:

 一、歷史沿革
變性手術(Sex/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SRS/GRS)由來已久,又稱 「性別 重置手術」。各個世紀裡,變性慾症者們都試圖改正其錯誤身體,而結果則各有 1919 年在德國柏林 不同。 醫學史上,現代變性手術發源地是納粹前的德國柏林。 成立世界最早的性學研究所,1923 年 Magnus Hirschfeld 定位變性慾症。而變性 手術的先趨是同時期的柏林性別學院院長 Dr. Felix Ahraham,其曾與同事婦產 科醫生 Dr. Ludwig Levy Lenz 合作,進行男變女(male to female)的變性手術 。 1903 年,以 Lili Elbe 的名字生活多時的丹麥畫家 Einar Wegener,其為了成為真 正的女性,前往德國並接受 Dr. Gohrbandt 的變性手術與治療。第一次手術相當 成功,其男性器官被完全切除。 而後又進行多次新的移植手術,包括移植卵巢及 子宮,但因與 Lili 個體相互排斥,最後 Lili 死在手術臺上。1931 年,Dr. Felix Ahraham 成功將 Rudolph Richter 變成 Dorchen Richter,此為一成功的男變女變 性 手 術 。 1951 年 , 已 服 用 女 性 荷 爾 蒙 一 段 時 間 的 丹 麥 裔 的 美 國 人 George Jorgensen,其在丹麥哥本哈根接受變性手術,切除男性生殖器官,並更名為 Christine Jorgensen,當她回到美國後造成轟動。 數年後 Christine 再做陰道重建手 術,Christine 不但成為公眾注意的焦點,也將變性人從陰影帶到陽光下。

二、變性手術技術的演進
直至今日,變性的醫療技術已愈趨熟稔,手法也愈趨精緻,此可形容為變性慾 症者 「遲來的解藥」 ,讓他們因此獲得重生。 變性手術是一門相當複雜的學問,是 所有整型手術之集大成,不僅一般人覺得不可思議,甚至大部分受過完整訓練 的整型外科醫師,都望之卻步。以下簡單敘述之:

(1) 男變女(male to female,MTF):
重建人工陰道手術方法的演進 男變女的手術較為簡單且發展較早,包括進行 「外生殖器切除術」 「陰道重 與 建手術」 「隆乳手術」 早期的 與 。 「宮刑」 只是切除男性外生殖器官,並未重建陰 1949 年,McIndole 將多層皮膚移植以重建陰道,治療先天性無陰道症。 道。 丹麥 的 Paul Fough-Anderson and Erling Dahl-Iversen 運用這些原理,完成前段所述的 George Jorgensen 變成 Christine Jorgensen 之男變女變性手術。此後,醫學上也陸 續發展出以皮瓣、肌皮瓣或腸道等身體組織來重建人工陰道的手術方法。在實務 上,泰國多以植皮重建人工陰道,歐洲各國較常以腸道重建人工陰道,而我國 則以陰莖和陰囊皮瓣重建人工陰道居多。 加上目前長效荷爾蒙的進步,及軟式陰 道支架之合併運用,預防陰道攣縮,男變女變性手術成效不錯。

 (2) 女變男(female to male,FTM):
重建人工陰莖手術方法的演進 重建人工陰莖手術多以局部皮瓣重建人工陰莖,可利用部位包括大腿內側、小 腿、 下腹部、 腹股溝、 前臂等附近部位的皮膚、 肌肉與骨頭來重建,並配合使用顯 微手術。目前,多數人較偏好以小腿皮瓣作為人工陰莖。 首先以陰道黏膜植入小 腿以預鑄尿道,三個月後,取下預鑄的尿道及小腿後的腓骨連同血管與神經 (包 括靜脈、動脈及感覺神經)預當人工陰莖,並移植至會陰部,並接合鼠蹊部之動 脈、 靜脈、 神經吻合。 三週後,再將人工陰莖前端附近的皮瓣作修飾塑型,另取全 層皮膚移植做成龜頭,即告完成。

伍、社會對變性人的態度

案例一
「因動過變性手術而聲名大噪的變性人林國華,在台中一家飯店房間內,被人 發現陳屍在床上。…… 30 歲的林國華從小特別喜歡扮女生,國中開始萌生變性 想法,念工專時,甚至拿出剪刀動手閹割睪丸,再飛車往醫院求救;其後曾前 往泰國動手術變為女兒身,最後還是得不到家人諒解,加上求職遭人歧視,四 處碰壁,只能靠送報、打零工維生,經濟拮据,故已有過多次自殺紀錄。」

 案例二
「嘉義一名私立中學老師,因計畫變性,遭學校約談,希望他辦理留職停薪, 甚至逼退辭職。而該師任教長達 17 年,與同事相處融洽,學生對其教學多持 正面評價。但職場上的專業表現,卻無法使她免於社會歧視對工作權的威 脅。」

 案例三
「一名從小自認是女生的醫學院男大生,2010 年 2 月完成變性手術,隨後換發 女性身分證,但卻因仍具役男身分,地方兵役單位仍要求她完成兵役體檢程序, 還代她抽兵種,讓她深感無奈與困擾。」

變性慾者在修正生錯性別的錯誤上,遭受許多阻礙,包括社會強烈的不接納、 親友的拒絕,及無法獲得親切的照顧等。 而他們對於自己的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徵 也常有強烈的厭惡感,男性可能會施打荷爾蒙、 傷害性器官,女性則以束胸方式 來傷害自己的身體。 由於無法接受自己身體的解剖構造,又要面對外界質疑眼光, 不少人因此而憂鬱沮喪,甚至有自殺的傾向。1981 年統計,有 50%的變性慾者 死於 30 歲之前,且通常是自我結束生命。 社會上處處暗藏不友善的態度與巡邏的眼光, 變性人飽受社會歧視,除了努 力生活自我肯定,也需要社會的尊重與平等對待,他們不需要同情和可憐,希 望是社會的寬容與不歧視,我們應尊重生命,尊重個人意識判斷,尊重隱私。

 陸、從法律的面向看變性人

 我國目前對於變性慾症者自我性別認同之認定、變性手術進行之要件及程序規 範、 變性慾症者在進行變性術過程中相關權利保障,及關於其法律上性別應如何 變更等權利保障相關議題上,均無具體明確的法律予以具體規範。 而一般醫院在 接到變性手術的個案,通常會要求個案應符合國內文榮光和馮榕醫師所制定標 準流程規範的要件,才會接受個案的變性請求。其要件如下:

1. 精神科原發性變性症診斷書 2 份。
2. 20 歲以上,40 歲以下。
3. 父母及家人適度支持。
4. 須以異性角色生活、工作至少 2 年以上,滿意且有良好的適應狀況。
5. 個案的智力程度中等以上。
6. 單身或離婚後方可接受手術。
7. 無犯罪紀錄。
8. 排除個案是精神病或其他病態特質以及重大壓力下所引發的變性。

又關於出生性別變更上,依 2008 年 11 月 3 日內政部頒布的《變更性別登記辦 法》 之規定,申請 「女變男」 的變性者,須持經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 卵巢之手術完成 診斷書。
「男變女」 申請 的變性者,須持經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凡 符合該辦法之規定,始得變更出生之性別。 從我國約定俗成的變性手術前置標準流程來看,有包括年齡、 智力、 適應期、 專 家鑑定、 家長同意等限制,然這些限制是否侵犯了自主權?該標準流程合適嗎? 此標準流程是否應此成為無數變性慾者追求自我人生時的嚴重障礙?反觀國際 間變性的文化、 歷史及醫療法律沿革,有許多可供台灣借鏡與啟發之處,故我們 可進一步觀察國外立法者保障變性者出生性別變更權益的情形。

 (1) 日本 2008 年《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 (簡稱 )是由法 日本的 《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 《性別記載法》 律學者及民間團體敦促而立法。 該法記載日本變性者欲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 與程序,依據該法之規定:家事法院基於符合於下列各項要件的性同一性障礙 者的聲請,得為變更性別記載的裁判。 1. 20 歲以上者。 2. 現無婚姻關係者。 3. 現無子女者。 4. 無生殖器官者或生殖器官之功能永久性欠缺者。 5. 具備有與其他性別之身體性器官外觀部分相似的性器官的身體者。

 (2) 英國 2004 年《性別認同法》 英國的 《性別認同法》 是因來自國際壓力─人權法院數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而促 成的。該法於一般司法機關外,創設所謂性別認同委員會(Gender Recognition Panels),用以審查個別變更性別登記之申請。 得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有二種情形: 第一,以欲變更性別角色持續生活一定期間者;第二,於外國進行性別登記變 更者。 英國制度最重要的突破是變性者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不需以完成一部或全 部變性手術為前提要件,意即只要變性人年滿 18 歲,具 2 份醫學診斷證明,及 自願變更性別登記即以欲變更性別之身分生活 2 年之切結書(具生活經驗之事實), 即可依規定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3) 西班牙 2007 年《變更性別登記法》 西班牙對於性少數族群的人權保障,堪稱全世界各國表率。其於 2005 年通過 《同性婚姻法》 ,後於 2007 年通過 《變更性別登記法》 ,保障變性慾者的權利。 該 法並無具體規定得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之年齡,但依該國一般合法性行為同意年 齡觀之,西班牙得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之年齡應為 13 歲。申請變性者,不需以已 進行變性手術為必要,僅需經精神及心理診斷,確有性別焦慮之情形,且該情形持續性地存在,經過 2 年以上之相關治療,即便未經確實鑑定為性別認同障 礙,申請人亦得依法向其住居所之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4) 德國 1980 年《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 (簡稱 )一方面開啟性別 《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 《變性人法》 認同障礙者尋求身體與心靈性別一致之大門,分有無進行變性手術 (只更改名字, ) 未動變性手術者,稱為 「小的解決方案」 ;動完外科手術,稱為 「大的解決方案」 另一方面也要求欲變更性別者,須提交兩份醫學專家鑑定報告,並親自出席法 院的聽審程序,後由法院以裁判形式作成准駁之決定。 於 「小的解決方案」 《變性人法》 上, 規定性別認同障礙者在未進行手術之前,可 以透過名字之更改,改變自己官方的性別顯現表徵,實現與內心性別認同一致 的生活。其要件包括:1.至少已有 3 年的時間無法認同出生登記的性別,且在壓 力中過生活;2.經高度必然性推測,當事人不會再變回原來的性別;3.身為德國 人、無國籍之人,或經常居住在德國的無祖國外國人,或受政治庇護者、外國難 民;4.在申請書上標明將來要使用之名字;5.向法院申請變更姓名時,提交兩位 沒有相互隸屬關係之獨立的專家鑑定報告。 於 「大的解決方案」 上,性別認同障礙者經變性手術後,擁有明顯接近另一性別 的外部性別特徵後,得向法院申請確認新的性別歸屬。其要件包括:1.至少已有 3 年的時間無法認同出生登記的性別,且因此生活在壓力之中;2.符合得申請小 解決方案的要件;3.持續地無生殖能力;4.在申請書上標明將來要使用之名字。

柒、結語

我國於 1988 年開放變性手術,然而關於變性手術及手術後變性者的相關權益 卻無法律明文規定,只有醫院之間的約定俗成。此外,關於變性者在兵役、 婚姻 等法律問題,及在職場、 醫療照護與保險、 監獄受刑的收容、 體育競賽等權利保障 議題上,皆有待正視。 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政府應重視各階層民眾的權利 保護,變性人是否享有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給予關注,經由教育、法律制度、 國 家、社會等各面向的努力,打造一個友善、 無性別界線的多元性別社會,讓變性 人能自在地沐浴在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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