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11: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26日電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一名變性人W(匿名代稱)就爭婚權提出的上訴,法庭25日裁定變性人敗訴,維持原判。上訴法官稱,特區入境 處拒絕事主的結婚申請,並非違法,一旦改變婚姻法,對社會有很大影響,因此裁定事主上訴失敗。港府保安局歡迎上訴庭的裁決,認同變性人婚姻涉及根本社會價 值。不過變性人的代表律師則稱,事主對判決表示失望,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變性人W的律師戴啟思指出,《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假如《婚姻條例》限制只可與染色體相反的人註冊 結婚,對W來說可謂毫無選擇,亦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婚姻自由。


      戴啟思又指,醫療文獻記載,每20萬人約有1人有變性傾向變性人,儘管變性人過往被視為「畸形、怪物或人妖」,但社會現今已對他們更為包 容,自1981年公立醫院開始有變性手術,現時本港有近200名變性人,2005年政府更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促進平等機會;而其他亞洲國家包括新加 坡、 日本、馬來西亞甚至中國都承認變性人婚姻。他又稱,時至今日,婚姻除了實踐愛之外,也是繼承遺產、領贍養費、享受綜援、房屋津貼等福利的渠道。


三年前完成變性手術男變女的W小姐,因想與男友結婚被相關部門拒絕,於是提出司法復核,要求推翻相關部門決定,不過去年特區高等法院裁定W敗訴,W不 服裁決上訴。上訴庭25日駁回W小姐的上訴。法官於判詞中表示,基本法所保障的婚姻權利,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考慮事主的個案時,就像考慮同性婚姻一 樣,都是不允許,一旦改變婚姻法,對社會有很大影響,又指W雖不能與男朋友結婚,但他仍可以保持同男友的關系,並無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不過法官認為社會 對變性人婚姻,及變性人定義未有共識,希望是次個案可引起社會討論。

  特區保安局歡迎上訴庭的裁決,認同變性人婚姻涉及根本社會價值及廣泛社會政策,港府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對有關課題的意見。不過,代表變性人W的律師韋智達表示,事主對於判決感到痛苦及失望,將上訴至終審法院。

  韋智達稱,W接受變性手術后,其身份証顯示為女人,應有權和男友結婚,又指基本法賦予本港居民婚姻自由,若W變性為女人後,不能根據婚姻條例和男友共諧連理,是被剝削應有權利。至於變性人在社會上所面對的其它問題,他稱問題與本案無關,法庭現階段無須考慮。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呂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茱莉安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