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03月04日

【賴又嘉╱台北報導】新北市黃姓女子經變性手術變男性後,與潘姓女子交往,但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後,潘女卻告訴現任男友李姓男子此事,李男酒後還跑去黃宅外大喊「黃○○是變性人!」黃因而怒控潘女涉誹謗罪嫌。但士林地檢署認為「變性人」是中性陳述,且黃確實曾變性,潘女並未誹謗,昨將潘女不起訴。
黃姓男子(34歲)昨氣憤說:「這是我的隱私,她怎麼能隨便告訴其他人!不起訴太誇張了!」但他也表示,不想再浪費力氣訴訟再議。潘女(33歲)昨未接手機,潘母說:「不起訴就好了。」

中性陳述事實
檢方指出,黃女3年前手術轉為男兒身後結識潘女,進而在汐止同住。但2人分手不久,潘女改與黃男鄰居李姓男子交往,李男去年6月間酒後經過黃宅外,竟大喊:「黃○○是變性人!」黃男才知道潘女將他的隱私告訴李男,控告潘女誹謗。但檢方認為「變性人」是中性陳述,且黃男確曾變性,又潘女只告訴李男此事,尚不構成誹謗。

涉隱私可再議
律師廖芳萱說,依《刑法》誹謗罪規定,若能証明指摘內容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陳述內容與公眾利益無關就可能觸法。例如,若指愛劈腿的人淫亂、散布他人私生活內容,恐遭起訴;而指摘相貌不佳的人是「醜女」,則有詆毀他人之意,也恐觸法。廖認為,本案涉及隱私,應有再議空間。

特殊辱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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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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