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 > 性別
2013-2-27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委員於25至27日來台進行審查報告,並與民間團體以及政府單位對話。不過,民間單位紛紛表示,政府對於跨
性別問題認識不足。

性別欄恐影響求職

國際委員在問題清單中,提到國內性別認同不同於生理性別的人們,與同性婚姻情況。而政府回應已進行放寬跨性別者的身分登記,已遞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進行委外研究案。

但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陳薇真表示,政府總是以委外研究搪塞問題。以跨性別者而言,如果不在證件上更換性別,往往因外型問題而難以找到工作,因此而落入貧窮。

陳薇真表示,雖然目前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對於跨性者而言,僅能有事後申訴的作用,對於跨性者尋找工作的困境,仍無任何助益。而在台灣,跨性別者必須先經過精神科醫師評估,然後進行腺體摘除手術才能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而變性手術因無健保給付,費用就高達40萬元上下。陳薇真指出,國家不補助變性手術費用,也完全沒有明列直接或間接的政府補助。但變性手術又是辦理證件性別更換的必要條件,一方面就業又要符合相應應外表的證件以降低工作風險,這就造成跨性別者在找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困境。

官員缺乏性別認同概念

熱線國際部主任巫緒樑更指出,當國際委員提出性別認同問題時,我國政府官員卻回答我國保障多元性別族群權益措施,完全牛頭不對馬嘴,可見政府官員對於性別認同概念一無所知。

巫緒樑指出,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國家應採取一切手段去滿足每一個人的健康權,包含跨性別與雙性人族群。但跨性別在台灣仍然被認定為一種精神疾病,跨性別者在忽略其自主意願下,被視為病人而非一個完整個人。另外,跨性別者不能自我選擇跟變更身分證件上的性別註記;也不能在不經醫療診斷跟完成相關醫療程序下,獲得相關醫療服務。巫緒樑也指出,性別重置手術目前仍是變更法律性別的必要條件,應改變既有的規定,讓跨性別擁有自由選擇性別的權利。

另外,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的變更記錄及變更性別的事由,都會記錄在戶籍謄本中,這讓警察及金融機構相關人員輕易能調閱得知,侵害變性的跨性別隱私。例如臨檢時,跨性別經常因此遭受警方刁難。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作出建議政府,應根據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國家應該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每個人自我認定的性別認同,獲得充分尊重和法律承認。

應從疾病名單移除

而在美國心理學會已於2012年將跨性別於診斷基礎中移除的同時,我國也應將跨性別於精神疾病名單上移除。另外,也應根據日惹原則,取消身分證件上的性別欄,或者給予跨性別及雙性人完全的自由,不需經由性別重置手術,即可選擇跟改變跨性別者在身分證件上偏好的性別,同時也應加強跨性別者的醫療隱私與一般隱私。

陳薇真建議,國家應該成立一個尊重跨性者主體的機制,藉以評估變性的可能性。也可參考英國模式:只要跨性者進行荷爾蒙療法,就可以更換性別,放寬跨性者變更身分證件的限制。

備註:引用照片為MTF跨性者葉若瑛(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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